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DAO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以及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