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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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林耀邦 被告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