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4號106年度訴字第968號106年度訴字第16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健祥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解除委任)
劉育廷 律師(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解除委任)被告 張宗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 王俊騏
林俊榕 洪敏睿 吳宥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洪崇欽 律師(已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解除委任)被告 李源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解除委任,於
民國106年8月1日復行委任,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復行具狀解除委任) 陳苡瑄 律師(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解除委任,於民國106年8月1日復行委任,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復行具狀解除委任)被告 周佑霖 (原名 周哲夫
林鈺鎧 涂皓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
張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2、54、55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10、11、12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28、1029號),業經審理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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