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竑沅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竑沅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竑沅因涉犯殺人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無固定住所居且無固定工作,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本案雖於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8月30日宣判,認被告賴竑沅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惟被告為居無定所之遊民,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本案判決尚未確定,然仍有待上訴或確定後執行,被告仍可能預期因刑度非輕,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