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解勝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勝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勝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 衡平 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6日110年10月21日110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1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9、81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00號111年度簡字第395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5月16日111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00號111年度簡字第395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28日111年1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6日109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9、8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30日112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110年3月13日至110年3月15日109年12月1日、110年2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3日111年9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14日112年12月14日112年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21日至110年4月28日110年3月16日至17日、110年3月25日至4月4日110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4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4日111年9月14日112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111年度訴字第57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4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112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10日110年9月10日至110年9月15日111年4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112年度簡字第105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4日112年8月4日112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112年度簡字第1056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29日112年8月29日112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3-1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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