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192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思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22樓之7房屋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之完整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