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聲請人 陳惠君 上聲請人陳惠君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系爭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請更正聲請狀附表。
二、另附表所載票據號碼AT0000000與遺失票據申報書所載AJ0000000不符,請具狀聲明何者為正確。倘遺失票據申報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再檢附更正後之遺失票據申報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