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盈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潘盈進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盈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