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張嘉鑠 原告 劉張月照 被告正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