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張嘉鑠 原告 劉張月照 被告正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