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金健智 被告 方智弘 上列被告方智弘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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