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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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誼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吳政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9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更辛字第1667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自105年9月20日起算上開刑期乙情,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105年9月20日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育菱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