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惠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惠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惠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年、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嗣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21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5年7月21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
104年9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3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5月3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
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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