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宜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宜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慶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5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0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5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5月確定。而前揭㈠、㈡所示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揭㈢、㈣所示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8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7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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