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仁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仁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鄧仁富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駁回上訴確定,前揭2罪經定應執行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及3月,經定應執行刑1年4月確定,上揭各罪接續執行,並於民國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鄧仁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2年8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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