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 賴鍾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劉家榮 律師為被繼承人郭伋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伋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88之2號)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3日20時30分許因車禍死亡,因被繼承人郭伋之繼承人均已先行死亡,已無其他繼承人可為其主張相關權利,遑論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照料其生活之家屬,但不具繼承人之身分,無法協助郭伋聲請強制責任險理賠及對加害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主張,爰依法狀請本院指定劉家榮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並主張被繼承人郭伋之相關權利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伋於100年2月23日死亡,其配偶 劉少妹 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0年8月29日遭強制出境後,迄今未再申請來臺,亦未聲明繼承,且郭伋無子嗣,父母及兄弟姊妹亦皆先行死亡,其已無在臺之繼承人,生前係由家屬即聲請人賴鍾永照料其生活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2月2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203019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郭伋無親屬會議可選定遺產管理人,亦不具退除役官兵身分,無從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任遺產管理人,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1年1月6日輔壹字第0000000000B號書函附卷可憑。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照料其生活之家屬,係利害關係人,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劉家榮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妥,爰選任劉家榮律師為被繼承人郭伋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