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 黃忠政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
黃櫻美 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朱麗真 律師被告 李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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