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謝輝雄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呂森妹
謝宗諺 謝文強 謝至菁 謝明治 謝省 訴訟代理人 劉景岳 被告 謝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30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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