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訴訟代理人 江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100年6月30日│47,250元│BA000二八二│││1│司│壢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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