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3號再審原告 范世明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7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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