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乙○○己○○被告丙○○
6樓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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