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一五、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7月28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8萬元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3年5月1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