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即原告河邊曼波美食坊法定代理人 張登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