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辯論,茲因移送併辦部分尚有證據有待調查,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