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481號債權人 蔡玉蘭 債務人 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