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聖欽 (即 張碧煥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吳聖欽(即張碧煥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張碧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396,155元│94.3.22~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2│1,040,511元(其中計│107.5.18~清償日止│15.9││││息本金399,4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