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告 周良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萬6171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