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立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最後一頁漏列「附表:(包含附表內編號
1、2之物品)」,應予補充如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最後一頁漏列「附表:(包含附表內編號1、2之物品)」,係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補充如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
1、腳踏車壹輛。
2、機車錀匙壹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