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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