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儲豐 被告才讓
高淑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