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35號債權人 陳立仁 債務人凡爾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家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薪資,惟未提出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利息逾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