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加藤匠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