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志丞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