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秦若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金鍊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出售共有土地,依法通知土地共有人,以郵件通知相對人新竹縣○○市○○○街○○巷○○號地址,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許金鍊業已於民國105年6月7日發現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