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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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與 葉天助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葉天助(本案所駕駛車輛車號:0000-00)之送達住所。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天助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