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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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琇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敦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先位聲明敗訴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