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劉俊煌
蔡中豪 蔡中晟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明夏
徐泱含 被告 林敬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劉俊煌、蔡中豪、蔡中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俊煌、蔡中晟、蔡中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劉俊煌、蔡中豪、蔡中晟」順序之記載,應予更正「劉俊煌、蔡中晟、蔡中豪」。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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