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柯誼蓁
       柯世宏
       柯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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