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92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劉祈明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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