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張漢章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4,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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