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14號
107年度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威源選任辯護人黃雅英律師
呂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585號),及言詞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風化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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