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孝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日壹佰零陸年度審原易字第貳參陸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以10
6年度審原易字第236號案件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案業已報結,後改分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9號)。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