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9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陳瑞欽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林燡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0002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60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7005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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