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請人 馮薇樺 (即 馮錦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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