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哲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哲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