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60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柏辰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民國106年8月18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某處,以「ZX0000000」帳號、暱稱「趁最後再愛七秒」登入上開遊戲後,與以「收頭大帝」為暱稱登入之玩家即告訴人 吳怡兒 因角色選擇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參與該場次遊戲之玩家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留言版中,接續張貼「mid你媽機掰」、「妳她媽啞巴」等文字辱罵以「收頭大帝」為帳號暱稱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以「收頭大帝」帳號暱稱於「英雄聯盟」網路遊戲中所建立專屬之人格、名譽及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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