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國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貿字第一六號
原告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法定代理人甲○○○JO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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