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碧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105年1月18日│30,000元│ZD000000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陳│權分行│││││││維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