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支聖鈞 (原名: 支明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