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原告 溫耀欽 被告 黃正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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