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原告 敖克成 被告 王柏荃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柏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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